第150期■發送日期:2020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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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所支付相關費用,應自出售土地之免稅利益減除 1-2)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1-4)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置放販賣機收取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 2、營業稅
2-2)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稅額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2-3)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疫情影響稅務身分 可從寬認定 |
4、遺產及贈與稅
4-1)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5、其他稅制
5-2)自11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調高為11.5%(含就業保險費率1%)、110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亦自是日起適用 5-3)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未達24,000元者,同日起逕行調整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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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所支付相關費用,應自出售土地之免稅利益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按取得時間點,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或第4條之4應稅之規定計算交易所得。其屬免納所得稅者,在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於發生當年度自出售土地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交易之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並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n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8年7月出售一筆土地,出售利益為400萬元。該筆土地係於100年7月取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因該筆土地係委託仲介代為銷售,支付仲介費50萬元係屬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土地之費用,故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金額應為350萬元(即400萬元-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時間點,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及申報損益,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何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20 1-2)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財政部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本次修正重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例如:營利事業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符合條件者得按純益率4.8%計算所得)。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下降,成本費用增加,如採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者,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實反映疫情影響,以減少其營所稅。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收入總額乘上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考量其如受疫情嚴重影響營運,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該部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為適用要件,另按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收入衰退達30%之淨利減幅,訂定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80%計算,以合理反映企業之營運成本,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聯絡電話:02-2322-8118 1-3)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損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外國營利事業之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所支付管理服務費,於支付時依規定扣繳之稅款屬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因使用外國營利事業相關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為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來源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代外國營利事業扣繳之所得稅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n 舉例說明: 國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支付集團外國A營利事業管理服務費900萬元,因A營利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甲公司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180萬元,並將代A營利事業扣繳之所得稅款180萬元列報為甲公司之其他費用。因代扣繳所得稅款屬A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捐,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甲公司之損費,因此,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180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管理服務費,應特別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得相關合約及憑證,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周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24 1-4)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置放販賣機收取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為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n 舉例說明: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帳載收取出租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自動販賣機之金額計250,000元,該租金收入250,000元為銷售勞務收入,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乃核定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裁罰。本案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金額計300,000元,故經扣除前揭不足支應數300,000元後,尚無課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61 2、營業稅
2-1)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營業稅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倘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n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8年3月向建商購入預售屋1,800萬元,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900萬元,繳納頭期款50萬元後,即因財務困難於同年8月將該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050萬元轉售予劉君,甲公司依銷售總額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開立預售房屋款應稅發票1,000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1,050萬元,經該局查獲,以其轉讓預售房地係屬轉讓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權利的轉讓金額1,050萬元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處罰鍰5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之轉讓,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也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2)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稅額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申報並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n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銷售汽車零件之批發商甲公司銷售貨物短漏開銷售額500萬元(不含稅,銷項稅額2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甲公司提出汽車零件製造商乙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00萬元(不含稅,進項稅額20萬元),主張該筆發票尚未申報,其進項稅額還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故計算漏稅額時,應以銷項稅額25萬元減除進項稅額20萬元,以5萬元為本次漏稅額補稅及裁罰基準。惟依上開規定,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稽徵機關仍應以25萬元為漏稅額,計算補稅及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開漏報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就免予處罰,且未於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憑證,也可以同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儘速依規定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81 2-3)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
圖書出版、進口事務業者,得就所出版或進口的圖書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認可通過後,除申請者外,其他營業人銷售經認可的圖書,其收入也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行政院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疫情影響稅務身分 可從寬認定
去年新冠疫情造成民眾無法自由進出國門,有國人因此滯留國外無法返國,也有外籍人士無法出境或留在台灣避疫,造成稅務身分改變,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調換,恐導致稅負加重。財政部賦稅署發函全台五區國稅局,要求若遇到類似案件要透過個案審核方式,以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處理。 財稅官員表示,稅法規定,只要在國內有住所(有戶籍)或住滿一八三天,就屬我國稅務居民(居住者),五月要申報綜所稅,稅率最高百分之四十;在台居留超過九○天的非稅務居民(非居住者)則所得要「就源扣繳」,扣繳率最高百分之廿一。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舉例,有位陸籍主管去年春節回陸過年後就因疫情無法返台,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須就源扣繳百分之十八,居住者的薪資則五月結算申報綜所稅並有扣免額,計算之後就源扣繳相對不利,國稅局查核後同意他以居住者身分報稅。也有民眾去年出國家洽公,因疫情航班停飛無法滯留國外,導致變成非居住者,國稅局最後也同意當事人可以居住者身分報稅。 一般而言,非居住者稅負相對低,尤其是高所得者,若因疫情導致稅務身分轉變使稅負加重,當事人可主動提出申請,國稅局會依個案處理。 官員提醒,必須因為疫情等因素導致無法返國,並提出相關證明,國稅局審核通過後,才會對當事人做出比較有利的處理方式;國外有些國家同意有條件進出,這類個案就不適用從寬認定的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3-2)個人出售「預售屋」、「購屋預約單」及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成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之買賣,係屬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另個人出售之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者,如有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交易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的成屋交易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略有不同,二者最大差異為買賣預售屋因非「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並無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非屬房地合一新制的成屋交易,如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時,則應依交易時房屋土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相關費用後之餘額,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n 舉例說明: 案例1: 張君於108年以1,0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於109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1,100萬元將該預售屋出售予陳君,並支付相關費用10萬元,經計算張君出售預售屋交易所得為90萬元(1,100萬-1,000萬-10萬)。 案例2: 李君於104年以8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成屋,並於108年以1,000萬元將該屋出售予黃君,買進及出售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並支付相關費用40萬元,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率為40%,經計算李君出售房屋交易所得為64萬元(1,000萬-800萬-40萬=160萬,160萬*40%=64萬)。 該局再次提醒,據報載近期房市交易熱絡,許多地區房價節節升高,為落實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預售屋、紅單及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加強查核,民眾若有轉讓預售屋、紅單或房屋土地而取得買賣價差時,應依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可加息免罰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邵佩君;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2218 3-3)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折舊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每年折舊額、殘值及續提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殘值) ÷ 耐用年數 二、殘值=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 (耐用年數+1) 三、續提折舊額=(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於104年1月購買醫療設備72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20萬元〔720萬元
÷ (5+1)年=12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90萬元〔720萬元
÷ (7+1)年=9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30萬元。 該局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及固定資產殘值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 資料來源: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23 4、遺產及贈與稅4-1)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遺產中之不動產(即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申請,倘逾限繳日期始申請者,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申請實物抵繳須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以下文件: 一、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等資料。 二、以土地抵繳時還需要準備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於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於其他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後,會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詳細列明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 4-3)繼承人舉債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如因該次繼承而增加之財產小於墊繳之遺產稅,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於遺產稅繳納完畢後,應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筆遺產稅,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遺產,且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以其名下之不動產向銀行貸款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000萬元,於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遺產300萬元,即甲君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增加負債1,700萬元,如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甲君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先行償還墊繳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5、其他稅制
5-1)繼日本、澳洲後 我與英國簽署CRS
CRS資訊交換國新增一國!繼日本、澳洲後,英國將成為我國第3個「共同申報準則」(CRS)資訊交換國,將於今年9月首次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未來也將持續與歐盟國家溝通,盼與更多國家達成共識、進行資訊交換。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預計9月首次進行 全球反避稅浪潮,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RS)後,台灣於前年加入實施CRS資訊交換,去年9月已與日本、澳洲首次資訊交換。國財司1月21日表示,我方已與英國達成共識,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也已在官網公告,將台灣列入其CRS資訊交換應申報國名單,預計今年9月將可與英國首次資訊交換。 國財司長李雅晶強調,國內金融機構應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申報日本、澳洲及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的金融帳戶資訊,由於各金融機構去年底就須完成盡職審查,6月底前應能順利完成申報。 國財司也指出,我國與日、澳兩國去年首次資訊交換,我方提供屬澳洲居住者資料共8258筆、帳戶餘額1060億元;澳洲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則高達18.9萬筆、帳戶餘額941億元。我方提供屬日本居住者資料2.9萬筆、帳戶餘額9548億元;日本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5.3萬筆、但餘額僅235億元。 國財司科長包文凱說明,去年我國交換出去的資料不含低資產帳戶,所以看起來筆數較少,但今年起低資產帳戶也要申報,交換筆數應會大增,屆時可反映真正量能。至於為何我國提供日本的帳戶餘額,大幅高於日本提供我國的餘額,主要是因日商投資台灣金額很高,反映出落差。 包文凱特別強調,CRS資訊交換後,我方取得金融帳戶資訊,需嚴格執行保密及資料保護,不會揭露給稅務用途以外的人員或機關,且依國際實務,這些資訊是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直接用於大查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5-2)自11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調高為11.5%(含就業保險費率1%)、110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亦自是日起適用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調高為11.5%,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故110年以10.5%計算普通事故保險費。又110年勞保實績費率之適用單位共12,728家,其中近8成為減收單位,顯示實績費率確實發揮督促雇主加強職災預防工作,減少職災事故發生之效果。 勞保局說明,有關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之通知作業,已於109年9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09年10月21日寄發)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單位。又110年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因配合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24,000元,需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經勞動部公告修正後, 109年11月中旬置放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並同步修改保險費金額試算系統,提供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上網計算明年應繳納之保險費服務。 勞保局進一步表示,為激勵雇主加強職災預防並改善工作安全衛生設施,以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費率除採經驗費率,每3年精算調整外,針對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職業災害保險之行業別災害費率併採「實績費率制」,每年按單位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增減調整。 資料來源:勞保局 5-3)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未達24,000元者,同日起逕行調整
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從每月23,800元調整為24,0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修正。原分級表第1級23,800元刪除,原第2級24,0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投保薪資金額均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分級表為15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月薪資總額超過23,100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24,000元申報。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109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為23,800元者,本局自110年1月1日起逕行調整為24,000元。 資料來源:勞保局 5-4)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其中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如有2人以上繼承並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分配,若協議分配財產包括不動產,且持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所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論協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且其價值之估算,應按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 稅務局並說明,若分割協議書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因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自遺產分割總價值中扣除,無需繳納印花稅;另外,如果繼承人是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或公同共有繼承,因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須貼用印花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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